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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世纪出版股份有限公司与董看看出版合同纠纷
2008-04-18 09:37:39  作者:  来源:互联网  浏览次数:11  文字大小:【】【】【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正文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世纪出版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钦州南路81号,主要营业地上海市福建中路193号。 法定代表人陈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丁辰,上海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正文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世纪出版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钦州南路81号,主要营业地上海市福建中路193号。

法定代表人陈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丁辰,上海市斯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看看(曾用名董雅宁),女,汉族,19671228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门后街23号。

委托代理人成江,男,汉族,19561119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松江区花楼巷17303室,联系地址北京市怡海花园润9308室。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江,身份情况同上。

上诉人上海世纪出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出版公司)因出版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7)沪一中民五()初字第2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199911月,雅宁(即原告董看看)代表两原告(甲方)与学林出版社(乙方)签订1999年度学(公)字第32号《图书出版合同》。合同约定,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将《世界全本货币护照》书稿的专有出版权授予乙方等;书稿出版后,稿酬按版税率10%计酬,在出书后(以进栈为准)1个月内先付1/3,剩余部分于每年的630日及1231日之前根据实际销售情况结算,按实给付,按规定代缴样书、作者样书及用于促销的宣传样书不付版税;合同自签订之日起有效,有效期为6年。该合同还对退稿、重印等事项作了约定。199912月,学林出版社出版了《世界全本货币护照》第1版,该书版权页记载:编者成江、雅宁;出版学林出版社;书号ISBN 7-80616-773-0/F?53;定价56元。20051116日,学林出版社的法人资格被取消,成为被告世纪出版公司下属的分支机构。20062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出具登记号为2006-L-04445的《著作权登记证书》,证书记载:申请者成江、雅宁,本名董看看提交的文件符合规定要求,对由成江、雅宁于19996月合作编著完成,并于199912月在上海首次发表的作品《世界全本货币护照》,申请者以合作编著者身份依法享有著作权。2006731日,原告在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购得由学林出版社出版的《世界全本货币护照》一书。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与学林出版社之间签订的《图书出版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禁止在宣传品、出版物及其他商品上滥用人民币和国家债券图样的通知》规范的是出版部门的出版行为,即规定了出版部门在出版印有人民币的刊物时应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而对于涉案《世界全本货币护照》而言,其本身并不含有法律禁止出版和传播的内容,学林出版社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出版涉案图书的行为并不能否定两原告作为编者对该书享有的著作权。两原告依合同约定将《世界全本货币护照》书稿交给学林出版社出版,学林出版社实际也已将该图书予以出版发行,故学林出版社应按合同约定向两原告支付全部稿酬。学林出版社未能按合同约定如期向两原告支付剩余3,000册图书的稿酬,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学林出版社已被注销,变更为被告下属的分支机构,故学林出版社对外的债权债务应由被告承担。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欠稿酬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被告还辩称剩余图书已作了化浆销毁及打折处理,但其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辩称的事实,故法院对被告的辩解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上海世纪出版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董看看、原告成江《世界全本货币护照》一书剩余稿酬人民币16,800元。被告上海世纪出版股份有限公司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20元,由被告上海世纪出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判决后,世纪出版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改判不支持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其主要上诉理由为:一、《世界全本货币护照》一书不具有独创性,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一审法院适用著作权法处理本案系法律适用错误;二、原审判决错误地认定了实际销售数量,上诉人在一审阶段对《世界全本货币护照》中部分图书打折处理和化浆销毁的事实提供了充分的证据,故该部分数量不应计入实际销售数量,原审判决未予采信错误。

被上诉人成江、董看看答辩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期间,上诉人世纪出版公司、被上诉人成江、董看看均未向本院提供新的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涉案《世界全本货币护照》图书出版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当事人理应按约履行。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我国著作权法不仅规定了著作权的内容、客体、以及著作权主体和著作权的归属等问题,还对邻接权即作品的传播者和作品之外劳动成果的创作者的地位、专有权利、义务等作了规定。该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支付稿酬。本案系一起出版合同纠纷,成江、董看看诉称《世界全本货币护照》的图书出版者即学林出版社未按约支付稿酬,故一审法院除适用合同法外还适用著作权法来审理案件并无不当,上诉人提出不应适用著作权法的理由系对著作权法律制度的误解,本院不予支持。此外,世纪出版公司还上诉称,部分《世界全本货币护照》已被化浆销毁,不应计入实际销售数,另有部分被低价处理,不能按图书定价计算报酬。对此,本院认为,上诉人世纪出版公司原审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存在打折销售、以及化浆销毁处理的事实,故其上诉理由本院难以支持。况且,即使存在打折销售等情况,涉案图书出版合同亦没有约定打折销售涉案图书时就无需按照合同的约定向被上诉人支付稿酬。故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由上诉人上海世纪出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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