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来,随着我国信息产业的飞速发展,互联网已成为我们生活和工作中不可缺失的重要工具,而网络数据库因比纸质报刊在收集信息方面更直观,对信息更容易重组、更方便分析、容量更大、更具有实时性(随时更新),流通更为方便,信息更容易检索、重组。因此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计算机网络数据库将不断发展壮大是大势所趋。可是,目前我国计算机网络数据库的成长过程中,却面临着保护、促进并规范它成长的相关法律法规的欠缺。
我国在2001年修改后的著作权法确认了网络传播权,肯定了作品在计算机网络数据库传播的权利,但这种新方式在实践中如何具体运用却没有相应的配套措施。
我们期待已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草案)终于千呼万呼始出来,可让人非常遗憾的是该草案相对于以往著作权方面的法律法规,没有实质性突破,对网络转载作品中作者、纸制期刊编辑部、网络数据库等各方的利益没有作出任何规定。我们应该如何公平、公正且客观的协调各方的利益,如何在网络转载作品中如何确保作者的著作财产权呢?
目前转载作品在我国一般通过以下三种方式取得作者的许可。
一是使用方直接与作者签订作品使用许可协议,取得作者的授权,因该方式能充分体现作者与使用方完全意思自治,并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确定许可使用费,是取得作者的许可最理想的方式。
在实践中该方式广泛用于中、长篇幅的文学作品,音乐、美术等艺术作品,但其不实用于网络数据库中的学术性文章,因学术性的数据库中收录的学术文章一般都非常短小,且收录的文章数量众多,如果每个数据库上所收录的每篇文章都要与每个作者签订许可协议,那是不可能的。试想,一般数据库拥有的学术文章有成千万或上亿篇,要联系这成千万或上亿的作者,平均每个作者的联系费用大概是差旅费100元,电话费,邮寄费等,那可是一个天文数字,这是任何数据库都无法完成的工作。
二是作者在发表作品的同时一并将其作品的网络数字传播授权给编辑部行使。
这种方式要求各期刊编辑部在录用作品时与作者签订其有权通过网络的方式使用该作品,并有权许可他人通过网络使用该作品。在这种方式下,网络使用报酬交由各期刊编辑部收取。
这种方式的好处是在网络转载作品时使用方只要取得各期刊编辑部的授权就可,但该方式不利于保护原创作者应得的利益,对作者来说其明显属于显失公平的方式。
三是通过第三方代理行使作者著作权使用许可转让。
该方式主要由国家成立的“著作权使用报酬收转中心”依据“法定许可”转付给作者,具体操作见我上次所写《试述网络转载行为是否侵犯作者的著作权》。
还可通过依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来建立的组织取得作者的授权,该组织再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作者的作品许可,向使用者发放许可,收取使用费,将收取的使用费分配给作者。
可上述这两种方式都未对作品网络转载的具体付费标准做出明确的规定,我们在这两种方式下应怎样确保作者获得其应有的著作财产权呢?
我们应以每一作品在网络数据库中一年总的点击数量D(以1000字为一个点击量单位,不满1000字时也算一个单位)乘与每一点击的具体金额(就是该网络数据库一年的赢利L除与数据库一年总的点击数量∑D)再乘与合理的百分比5-10%就得出这一作品一年的著作权使用费.计算如下:
B=D*L/∑D*(5-10%)
这样做的好处是能兼顾各方的利益,能最大限度的照顾到作者的合法利益。
这两种方式是目前国际上解决作品网络转载过程中支付作者著作权使用费最常用的方式,是我国最终解决好网络数据库著作权问题的必然选择,因此我们应呼吁我国的立法部门尽快制定出合理的作品网络转载具体付费标准等相关配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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