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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手机短信的著作权问题
2008-11-20 11:26:11  作者:程从建  来源:约稿  浏览次数:11  文字大小:【】【】【
  •      程从建系重庆恒昇律师事务所律师,为艺术评论杂志社的常年法律顾问。

                                 

                                   论述手机短信的著作权问题

     从2000年以来,我国手机短信发送量飞速增长,2001年全国手机短信发送量为189亿条,2004年达到2177亿条,2007年达5046亿条。在2005年,全国手机用户平均每月发送短信已超过250亿条,但随着中国手机用户的不断增长,这一记录显然将被不断刷新。据统计,2005年全国平均每月新增手机用户近500万户,手机用户总量超过3.93亿户。新华网北京2007年7月20日电(记者赵晓辉)信息产业部20日发布的数据显示,到6月底,中国移动电话用户已超过4.26亿户,中国手机用户上半年发送短信两千多亿条。  中国已经成为世界上最大的移动通信市场。全国固定电话普及率达到28部/百人,移动电话普及率达到32.7部/百人。因此,短信已被公认为继互联网后的又一新兴经济增长点。
     随着手机技术和通信网络技术的不断升级,手机短信的内容从最初的单纯文字性内容发展到今天的彩信(图片、动漫)和音乐加彩信。对待这样一个新兴事物,这样我们研究它的著作权相关问题就显得意义重大。
     但是,手机短信应作为一种新的作品形式出现还是根据手机短信的内容来认定其是文字作品、音乐作品还是摄影作品呢?
     支持手机短信作为一种新的作品的理由如下:
     1、手机短信的著作权人与通常作品的著作权人不同的是一般都未署名
     2、手机短信作品的发表和传播方式比较专一,一般都是通过无线网络来实现的,而且手机短信作品在通过无线网络传播的过程中还要向网络电信提供商支付短信费用。
     3、手机短信作品的作者一般都没有获取任何费用,而其他人转载短信作品也不支付作者的费用,转载时也不用再经过作者的允许。
     支持手机短信不是一种新的作品形式的理由是,手机短信上传播的东西只是文字作品、音乐作品和摄影作品,可根据手机短信上的内容来认定属于什么作品,这种作品只是手机通过无线网络作为传播媒介的渠道。
     我认为手机短信可作为一种新的作品形式存在,这样更有利于手机短信的有序发展,原因如下:
     一、手机短信具有其独特的著作权内容
     1、手机短信一般由文字作品、摄影作品和音乐作品组成。
     2、手机短信的著作权人与通常作品的著作权人不同的是一般都未署名,都以一个手机电话号码来代表著作权人,因此,认定著作权人比较麻烦。
     3、手机短信的著作权人其发表之后(及通过电信网络第一次传播给其他人之后),只要未在该短信上注明禁止转发他人,那就默许了这些人有不用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就可随意的转发给其他人的权利。
     4、手机短信的著作权人其发表之后,只要未在该短信上注明禁止他人修改短信内容,那就默许了这些人有随意修改和再创作的权利
     二、侵犯手机短信著作权的情况分析
     1、手机短信的人身权方面主要有侵犯著作权人的署名权和歪曲篡改短信作品这两方面的内容。
     2、手机短信的著作财产全方面遭到侵犯与一般的文字作品、摄影作品和音乐作品受到侵犯的内容是相同的,也存在有将手机短信用于广告中,用于在文章里等各种侵权的形式。
     三、如何保护手机短信的相关著作权,这是本文着重探讨的一个问题,因为只有有效的保护好手机短信的相关著作权后,才能提高作者创作的兴趣。
     1、我认为作者在创作完手机短信后通过电信网络传播时,我国的电信网络经营部门应不收取该作者的手机短信费用。当然要作到这一点还要我们的电信网络经营部门要具备一定的技术手段来认定在电信网络上传播的是否属于短信作品还是一般的短信,还有这些作品是否为作者原创,但我相信目前的科技能解决这些技术问题。
     2、我认为短信作品在电信网络上相互传播时,每传播一次,电信网络经营部门应做传播次数的统计,当某一短信作品在电信网络上相互传播的次数达到多少次时,电信网络经营部门应给予该作者一定的报酬。
      我设计这种由电信网络经营部门来带动我国的手机短信发展的模式是因为手机短信的广泛传播其实最大的受益方就是我们的电信网络经营部门,试想一条高质量创作的手机短信会在全国手机用户中互相传播上万次以上,那会给我们的电信网络经营部门带来多大的经济效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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